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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发布日期:2013-0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旧法第128 条第2 款: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新法第158条第2款: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变化:

增加规定,必须对其身份进行调查。

解读:

因为查明身份有助于判断嫌疑人有无其他重要罪行,有助于了解其前科情况,进而有助于把握其罪行严重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程度。而且有时嫌疑人自报的是其他人的名字,据此判决后会给真实姓名拥有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因此增加此规定。

考察方式:

会是一个选项。一般可能从反面考察——身份不明的嫌疑人,可以只对其犯罪行为侦查取证,而不用查明其真实身份,然后问这种做法是否正确。答案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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