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第128 条第2 款: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新法第158条第2款: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变化:
增加规定,必须对其身份进行调查。
解读:
因为查明身份有助于判断嫌疑人有无其他重要罪行,有助于了解其前科情况,进而有助于把握其罪行严重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程度。而且有时嫌疑人自报的是其他人的名字,据此判决后会给真实姓名拥有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因此增加此规定。
考察方式:
会是一个选项。一般可能从反面考察——身份不明的嫌疑人,可以只对其犯罪行为侦查取证,而不用查明其真实身份,然后问这种做法是否正确。答案是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