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第149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侦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考察方式:
1、有效期3 个月,是从“签发”而不是“决定”之日计算;
2、每次延长不得超过3 个月,但未规定延长的次数,这是个重大的立法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