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第118 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新法第151条第2款: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解读:
我国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多项公约均对控制下交付做了规定,需要在国内法中明确。意即在秘密监控的前提下,允许非法或可疑物品继续流转,从而彻底查明案件。主要在毒品、走私、假币案件中使用。人身犯罪不可控制下交付,如拐卖妇女儿童。
考察方式:
1、注意适用的案件范围为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财物犯罪,而不能是人身犯罪,如拐卖妇女儿童等;
2、适用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罪尚无此类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