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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拘留后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3-0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旧法第133 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新法第165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变化:

删除“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解读:

逮捕本来就不要求证据充分,而只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原规定会造成误解。

因此,此次删除该规定。不需要逮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仍应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考察方式:

了解即可,变化之处无考试价值(并非指新法规定无考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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