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第57 条第2 款: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新法第75条第2款: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变化:
将以往违反监视居住义务,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逮捕,改为“可以逮捕,也可以先行拘留”。
解读:
1、违反义务情节较轻,可以继续监视居住,情节较重,可以逮捕。之所以由原法的“应当”改为“可以”,是考虑到增加了一种“可以先行拘留”的处理方法;
2、逮捕需要经过一段审批时间,因此,在批捕之前允许先行拘留,以起到同样的剥夺其自由的效果。
考察方式:
同学们要高度重视这一处修改,考察可能极大。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