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第141 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新法第172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变化:
将旧法第150 条中要求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这些移送的卷宗范围修改为“案卷材料、证据”。
解读:
1996 年修改刑诉法将全卷移送的制度修改为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只移送一部分材料到法院,避免法院先定后审,先入为主,但同时也产生了辩护律师阅卷范围变小的问题,而且法官由于不了解案卷材料,不了解案件争议问题,难以把握庭审,因此又改回全卷移送。
考察方式:
现在检察院起诉时,仍需要全卷移送,辩护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相应地也就是移送的案卷材料,而不是原来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