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考刑诉法条变动:公诉案件卷宗移送
发布日期:2013-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旧法第141 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新法第172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变化:

将旧法第150 条中要求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这些移送的卷宗范围修改为“案卷材料、证据”。

解读:

1996 年修改刑诉法将全卷移送的制度修改为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只移送一部分材料到法院,避免法院先定后审,先入为主,但同时也产生了辩护律师阅卷范围变小的问题,而且法官由于不了解案卷材料,不了解案件争议问题,难以把握庭审,因此又改回全卷移送。

考察方式:

现在检察院起诉时,仍需要全卷移送,辩护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相应地也就是移送的案卷材料,而不是原来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