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第171条第1款增加: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解读:
这一修改是为检察院在法庭上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做好准备,也是落实第54 条“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规定的需要。
考察方式:
会以一个选项的形式出现判断正误。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可要求公安就取证合法性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