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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非法取证行为的法庭调查
发布日期:2013-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法:

没有相应规定,实践中,被告方提出遭受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法庭往往不予调查。

新法:

第56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5 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变化:

新法和司法解释增加规定,只要提出非法取证行为,必须调查,而不能不予调查。

解读:

如果不明确要求法庭必须调查非法取证行为,则刑讯逼供就无法被发现和确认,无法得到应有的程序和实体制裁,因而更加难以得到遏制,此次明确要求必须在实体审判之前进行程序审判,先确认刑讯逼供问题,在排除相关证据后再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

考察方式:

【重要】1、对非法取证,现在是“应当”调查,而非不予或可以调查。

2、如果在审理的早期(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则是“先行”“当庭”调查;而如果在审理的结束前提出(法庭辩论结束前),则只要求应当调查,而没有“当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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