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1年4月至今在单位工作已两年,两年期间单位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例如:本人工作时间为2011.4.1~2013.4.1,还可不可以追诉双倍工资? 如果可以追诉,那么双倍工资的最后追诉终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这句话应如何理解?
我于2010年10月21日-2011年9月27日就职于某房地产公司。该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因有一个商铺拖欠租金所以没给我结清提成工资。 我于2012年9月24日在劳动监察大队立案,此前我多次与该公司联系咨询提成问题,该公司回话说租金未缴清。但是10月1日该商户就与公司签订合同满1年了。我去过商场看到商户还在。因而投诉
我从2010年9月上班,2011年11月辞职。2012年5月提出仲裁,算过了时效了吗?法院说时效已过。但是仲裁又接了判了 如果是离职算起,那为什么法院会判超过实效
2010年11月份到2012年1月底无故被公司裁员,2012年2月份申请劳动仲裁后,对方上诉。现开庭对方说我已超过领两倍工资时效?两倍工资时效应该在2010-2011年内有效?现法官休庭争论这个时效。这个时效不是被裁时间后一年内有效吗?怎么会是在工作一年中呢?有律师帮忙说下,或者提供一些案例帮忙跟法官争取下。
我于2010年7月25日-2012年9月15日在公司上班,走的时候公司压了我半个月的工资不给,我2012年10月16日去的劳动监察大队,没有调节成,2012年10月23日申请的劳动仲裁,两年中公司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能索要双倍工资的赔偿吗?是否已过时效了?
我2010年7月25日到公司上班,2012年9月15日辞职,辞职当月走的时候公司压了我半个月的工资不给,我2012年10月16日去的劳动监察大队受理,2012年10月23日申请的劳动仲裁,以两年中公司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节假日补休,我能索要2010年9月推后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赔偿和加班费的赔偿吗?有人说时效过了,有人说侵害时间一
本人向劳动局监察大队反映厂家未给签合同,要求双倍工资赔偿时,有关部门已在厂工作20个月,过了一年的时效期为由,不予支持双倍赔偿的请求。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实际案件中会不会支持?
本人2011年4月至今在单位工作已两年,两年期间单位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第一年单位以第三方单位名义与本人买社保,第二年造假合同与本人买社保) 1.在单位两年内一直没有签合同,如果要追诉是否有期限? 2.两年内的高温补贴没给予,如要追诉,是否也有追诉期限? 3.工作两年期间,单位一直未为本人安排年休假的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