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武汉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发布日期:2022-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主要经营“城市佐罗”品牌服装销售业务,第一被申请人主要经营文化创意服务业务,第二被申请人系第一被申请人的独资控服股东。申请人为拓展销售市场,于2020年12月27日和被申请人签订了《直播代运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运营直播业务,运营期限为2020年12月27日至2021年4月27日,整体服务费用为人民币XXX万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线上销售实际到账金额提成13%,承诺线上销售金额不低于XXXX元。具体付款进度为,合同签订后付项目订金XXXX元,第一阶段直播启动后付合同金额15%即XXXX元,第二阶段建立账号模型后付合同金额20%即XXXX元,第三阶段账号直播稳定后付合同金额20%即XXXX元,第四阶段直播稳定且销售额累计完成XXX万元时付合同金额20%即XXXX元,第五阶段直播稳定且销售额累计完成XXX万元时付金额15%即XXXX元,提点按实际到账金额每30天结算一次。

合同违约责任中还明确约定了,被申请人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应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及全额返还申请人已付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两被申请人均在合同上盖章签字。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及时履行合同约定,通过法定代表人账户向第二被申请人支付了项目订金及第一阶段直播启动的费用共计XXXX元,但被申请人收取服务费用后,迟迟不开展约定的第二阶段建立账号模型的直播运营工作,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为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交涉,第二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3日向申请人出具了退款XXXX元的《承诺书》,退款期限为2021年1月27日。申请人对此未作深究。

截至2021年1月27日,第二被申请人没有遵守《承诺书》向申请人退款XXXX元,鉴于此,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委托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向被申请人发送了《律师函》,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即:1、返还申请人已付的费用xxx元;2、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XXXX元;3、赔偿申请人的全部损失。《律师函》按被申请人《承诺书》载明的地址寄出后,被申请人拒收。截至仲裁申请之日,两被申请人均未退还申请人已付的费用XXXX元,也未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故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回已付的合同款XXXX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XXXX元;(三)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一)《直播代运营合同》效力

(二)退还第一、二阶段付款效力认定

(三)违约责任认定

【裁决结果】
(一)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直播代运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2条第1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7日签订的《直播代运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关于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XXXX元的问题

仲裁庭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涉案合同后,申请人已于2020年12月31日向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订金XXXX元、于2021年1月15日向第一被申请人支付预付款XXXX元,即已履行约定的第一阶段付款义务。因第一被申请人未履行第二阶段建立账号模型的约定义务,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申请人曾多次与第一被申请人协商合同履行事宜,第二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3日出具《承诺书》表示同意向申请人退还XXXX元。鉴于第一被申请人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即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第二被申请人是第一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其出具《承诺书》应属于公司行为,即表明第一被申请人同意向申请人退还XXXX元的意思表示。同时,《承诺书》的内容也明确了第一被申请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此,应认定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直播代运营合同》已实际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第一被申请人在合同解除后,应将已收取的押金XXXX元及预付款XXXX元退还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作为第一被申请人的自然人独资股东,并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然人独资股东的财产构成人格混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第二被申请人应对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押金XXXX元及预付款X元XXX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为此,申请人要求第一、第二被申请人退还XXXX元请求,仲裁庭应予支持。

(三)关于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XXXX元的问题

第一被申请人在合同履行期内即在收到申请人支付的合同款项后不能按约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第二被申请人作为第一被申请人自然人独资股东其出具《承诺书》属于公司行为,即明确表示第一被申请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于第一被申请人单方面终止合同,即应向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直播代运营合同》第十一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及全额返还甲方已付费用,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约定,第一被申请人违约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XXXX元(30%)。同理,第二被申请人作为第一被申请人的自然人独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第一被申请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被申请人应对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XXXX元的行为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为此,申请人要求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XXXX元的请求,仲裁庭应予支持。

(四)关于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的问题

本案纠纷系因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引起的,负有过错责任。根据《仲裁规则》第62条规定,仲裁庭认为本案仲裁费应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综上所述,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退还人民币XXXX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XX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对本裁决书(一)、(二)项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XXXX元,由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因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故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连同本裁决第(一)、(二)项所列之款项共计人民币XXXX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2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