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独家演艺合作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发布日期:2022-0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独家演艺合作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了双方的权益及收益分配,其中3.2.2.3约定本合同签订10日内,申请人自愿支付被申请人签约费11000元,如非因申请人原因造成本协议终止或解除,被申请人同意10倍返还申请人上述签约费,且签约费不计算在违约金内;合同第五条5.1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期限为6年,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合同第七条7.2约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被申请人严重违约,其中7.2.8约定被申请人作为线上主播,连续三天每日达不到直播时间6小时或有效直播每月低于150小时或有效开播天数低于26天;合同7.3约定了违约责任,其中7.3.1约定,被申请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实际及可能承受或遭致的所有损失(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责任、赔偿金或费用(包括但不限诉讼费及律师费);7.3.2约定被申请人发生本合同第7.2条约定的严重违约情形,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可以选择要求被申请人按如下一条或多条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金数额系被申请人主动自愿提出,且今后被申请人保证不以违约金过高为由提出任何主张);其中7.3.2.3约定申请人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解约违约金2000000元。
合同签订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签约费11000元。2018年8月被申请人开通直播间进行直播,但每月直播的天数及每天的工作时长均远未达到涉案合同约定的最低时限要求。自2019年1月之后,被申请人停播,在此期间申请人共得收益2825元。
申请人请求:⒈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独家演艺合作合同》;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0000元;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⒋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⒈涉案合同条款的效力;
⒉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支付100000元违约金。
【裁决结果】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独家演艺合作合同》;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于涉案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涉案合同中出现如“违约金数额系被申请人主动自愿提出,且今后被申请人保证不以违约金过高为由提出任何主张”等大量权利义务不平等的规定,因该合同系申请人提前拟定,被申请人无法要求协商更改,故应认定为格式条款。且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格式条款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因此该类条款无效,但格式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被申请人主张涉案合同显失公平,仲裁庭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被申请人未及时提出撤销请求,因此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主张的100000元违约金数额过高,仲裁庭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YY平台投入大量资源,申请人已获得收益2825元,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因此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30000元违约金较为合适。
【结语和建议】
网络直播在实现生活中已十分常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直播公司为了防止主播跳槽,往往会签订合同对主播的服务年限进行限制。建议双方在拟定和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相关法律风险。作为直播公司一方,要注意格式条款的法律后果,不能一味只约定自身权利,排除自身义务,对有关格式条款要进行提示和说明。同时签约主播如果是未成年人或者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作为主播一方也要在签订协议时仔细阅读相关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尊重和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将依法承担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