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何某某、高某某对被申请人某投资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发布日期:2022-0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申请人何某某、高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投资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被申请人应在2016年1月30日前向申请人交房,逾期交房超过90天,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申请人应按日计算向申请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商品房整体交付使用后,因被申请人责任未在18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被申请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交房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逾期交房达319天,且未按约定履行办证义务,也未支付违约金。故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9146元,逾期办理房屋登记违约金6136元,合计45282元;2、本案仲裁费、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被申请人的违约程度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被申请人认为是客观原因导致工期迟延从而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
【裁决结果】
一、准予申请人何某某、高某某撤回仲裁申请;
二、本案仲裁费1448.5元由被申请人某投资公司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庭审过程中经仲裁员和调解员的努力,被申请人同意对申请人进行一定数额的补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涉及的某小区开发商为某国有投资公司,涉及到逾期交房与办证达2000余户、6000多职工和家属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事关社会稳定,对此九江仲裁委员会高度重视,由委领导、仲裁员、调解员、记录员等成立专门工作小组集中处理此类纠纷,主动作为,上门服务,加班加点,放弃休息时间,在疫情期间也坚持工作岗位,一方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另一方面全力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经过半年多的努力,业主与某国有投资公司纷纷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撤回了仲裁申请。九江仲裁委员会通过处理此类案件,实现了“为法院减负,为政府解忧,为群众解困”,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努力,充分体现了仲裁制度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