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银行对被申请人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发布日期:2022-0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申请人大连某银行与被申请人大连某公司先后4份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总金额90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偿还借款。于是,2020年3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上述4份借款合同签订了4份《借款展期协议》,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存量9100万元存款,在重新约期的5年内,前两年每年偿还贷款本金不低于1500万元,后3年每年偿还贷款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到重新约定到期日全部结清贷款,并与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2021年3月被申请人未能按照《展期协议》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故申请人根据与被申请人签署的仲裁协议的约定,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双方对本案事实、证据部分没有异议,对被申请人还款的时间、履行方式存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裁决结果】
双方同意调解,在仲裁庭的组织下,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调解意见,确定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借款的时间,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调解是化解纠纷的重要手段,仲裁机构作为我国的准司法机构,应当利用好调解这一有利手段,积极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结语和建议】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申请人如果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费时费力。本案双方达成补充仲裁协议,以仲裁的方式通过调解结案,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