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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工贸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发布日期:2022-0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8日申请人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化工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液碱300吨,单价950.00元/吨,总价285,000.00元(人民币贰拾捌万伍仟元整),检斤方式:以买方检斤为准。结算方式为月结,即每月25日为对账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液碱。依据申请人统计记载共向被申请人供应了255.07吨液碱,总价款296,217.45元,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将所有供货发票5张提供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多次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97,280.85元,截止2020年6月18日至今尚有98,936.60元货款未支付。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讨,但被申请人以单位资金困难为由拒不支付。

【争议焦点】
一、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

二、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逾期货款的利息及申请人要求的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98,936.60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货款利息,以98,936.6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计付[98,936.60元×4.35%×(1+50%)×56天/360天=1,004.21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仲裁费人民币4,478.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解读: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居特殊地位,在合同履行中,诚信履行亦构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诚信原则行使债权,履行债务。合同的约定符合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买受人支付价款义务的一般规定。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对流条件。这在各国法律规定上都是一致的。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价款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这是没有疑问的。有时合同可能并未直接约定价款的数目,而是约定了一个如何计算价款的方法,如果该方法清晰明确,同样属于对价款有约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解读:1、付款期限变更后,原合同违约金的约定将自动适用;2、出卖人接收价款时未主张逾期违约金不视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

【结语和建议】
合同纠纷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纠纷。在现实中因履行合同出现纠大多数情况下情形较为简单,通常体现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或不履行合同情形,双方对合同理解发生分歧的情况也经常出现,但多产生于合同语言表述不明以及没有约定的情况。就买卖合同而言,合同项下约定的货款给付,标的物是否符合标准往往构成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并且发生纠纷后,一方怠于履行给付义务所承担的违约金以及损失的计算也是纠纷解决机构审查的焦点。

在当前提倡多元化解纠纷的情况下,仲裁、司法机关都设立了纠纷调解平台,为提高纠纷解决效力,因合同产生争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率先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充分了解合同约定内容的法律效果,如当事人仅对合同理解有分歧,通过相关平台的调解可以从法律角度向争议双方予以解答,消除分歧,保障合同的顺利进行。而且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进行仲裁裁决,从而减省当事人因纠纷所产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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