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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我国的宪法惯例
发布日期:2015-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的宪法惯例。我国的宪法惯例主要表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产生的一系列政治传统和政治习惯,主要有:

(1)在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方面,中国共产党由中央委员会就重大问题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提出建议来实现。如经济体制改革、宪法修正案等。

(2)修宪方式方面的惯例。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以宪法补充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现已形成为修宪方式方面的惯例。

(3)在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合作方式上,采取先就重大问题事先同各民主党派协商,形成统一意见后,再按法律程序交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执行。

(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时吸收专家的意见的惯例。

(5)选举人民代表对各阶层、各方面的人士予以照顾的惯例。

(6)宪法案的公布由全国人大主席公布的惯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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