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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宪法惯例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5-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外学者对宪法惯例的概念作出了各种论述,有的学者认为,宪法惯例是“不成文的宪法准则”,是“一国统治阶级在长期的政治中形成的、涉及到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问题的、并由公众普遍承认其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总和”。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以弥补或变更宪法制度为内容的,为国家和社会公众普遍承认从而具有连续性的、稳定的、普遍约束力的政治习惯和传统”。等。宪法惯例具有以下特征:(1)宪法惯例不具有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它不存在于宪法典和法律规范性文件之中,而是见之于政治生活实践中的习惯和传统;(2)宪法惯例的内容涉及到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机构组织,在实践中能起到同成文法一样的作用;(3)宪法惯例的实施不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也不能为法院适用,主要靠传统的力量和社会舆论为后质;(4)宪法惯例可以在不变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修正已有的宪法规范内容,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弥补宪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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