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中当然退伙的情形问题
发布日期:2015-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中当然退伙的情形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哪些属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 )
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宣告死亡
B.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依法被宣告破产
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学员问: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不是意味这无偿债能力。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
不是的,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进行。
无偿债能力是对债务清偿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