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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中退伙问题
发布日期:2015-0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例题·单选题】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3-30)

  A.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

  B.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C.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

  D.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退伙。

  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未确定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伙人提前30日通知预告退伙。

  选项B错误。个别合伙人退伙不是合伙企业必须清算的事由。

  选项C错误。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还的是财产份额,而不是合伙人的出资,而且合伙财产份额的退还要按照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还要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

  选项D正确。无论何种退伙,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对外都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论何种退伙,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对外都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应该怎么界定,如果债务过大,那么合伙人退伙后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是否有意义?

  是以合伙人退伙的时间为界限来确定债务的,即合伙人退伙的,需要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合伙人退伙后就需要再对其退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了,因此合伙人的退伙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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