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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退伙
发布日期:2014-1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丁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现有如下情况:①甲死亡,戊为其继承人;②乙因吸毒,已耗尽家财;③丙在执行事务中有贪污企业财产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以下判断中,何者为正确?( )(1997-3-66)
  A.乙当然退伙
  B.在乙退伙后,经丙、丁同意,戊可以成为合伙人
  C.戊若成为合伙人,丁、戊可劝丙退伙,但无权将其除名
  D.戊若成为合伙人,可以和丁一起决定将丙除名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退伙。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合伙人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可以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将其除名。
  
  根据《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D、夫妻不能在同一个合伙企业中同时作为普通合伙人
  
  答案:ABD.
  选项A说法错误。关于入伙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禁止法条有《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他的,法无禁止即自由。
  选项B说法错误。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也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人,只说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是不正确的。
  选项C说法正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选项D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并没有禁止夫妻同时作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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