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公司设立中的出资来源问题
发布日期:2014-1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甲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挪用公司资金100万元和赵某共同设立了乙有限公司,后被甲公司发现。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因李某以违法所得出资,故乙公司设立无效
B.乙公司设立有效,但李某的出资行为无效
C.乙公司设立有效,李某是乙公司的股东
D.乙公司设立有效,但股东应为甲公司而非李某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设立中的出资来源问题。《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学员问:如果是挪用甲公司的除货币以外的财物后,和别人成立乙公司的,设立行为是否有效,怎么追责??
有效。乙公司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但是李某需要对甲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