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有限合伙企业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4-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三人拟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2009-3-74)
A.该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作价出资
C.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部分合伙事务
D.如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
选项A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选项B表述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选项C表述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选项D表述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只以投入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对吗?
2,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在名称中注明“有限合伙”字样吗?
谢谢。
1、是的,您的理解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是的,您的理解正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