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辅导:自愿退伙
发布日期:2012-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自愿退伙。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包括两种情形:协议退伙与通知退伙。
(1)协议退伙。
协议退伙是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协商一致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伙。依照《合伙企业法》第45条,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协议退伙自退伙事由出现或者协议达成之日起产生退伙的效果。
(2)通知退伙。
通知退伙是基于退伙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退伙。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通知退伙自合伙人提出退伙声明满30日起产生退伙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