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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中合伙份额转让和出质问题
发布日期:2015-0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中合伙份额转让和出质问题:

  【例题·不定项】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2012年6月,丁福为向钟冉借钱,作为担保方式,而将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给钟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3-3-92)

  A.就该出质行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B.该合伙财产份额质权,须经合伙协议记载与工商登记才能生效

  C.在丁福伪称已获高、田二人同意,而钟冉又是善意时,钟冉善意取得该质权

  D.在丁福未履行还款义务,如钟冉享有质权并主张以拍卖方式实现时,高、田二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份额转让和出质。

  选项A正确。普通合伙人合伙份额质押,须经过合伙人一致决,否则绝对无效,合伙人有一票否决权。

  选项B错误。合伙份额转让时,合伙协议修改是生效要件,工商登记是对抗要件,合伙份额质押适用合伙份额转让规则。因此合伙份额质权记载合伙协议是生效要件,工商登记是对抗要件。

  选项C错误。普通合伙人合伙份额出质必须经过合伙人一致决,否则绝对无效,可以对抗善意买受人。

  选项D正确。如果合伙人合伙份额依法出质,强制执行合伙人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购权。

  有限公司的股东 或者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不经其他人同意,擅自将自己的股份或者份额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不能“善意取的”,只能向让与人追偿,是为了保护人合性 .那么,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擅自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此时是否实用善意取得?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是可以的,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该内容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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