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股权转让
发布日期:2014-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股权转让中受让方只支付了转让方转让价款,双方并未签订转让协议,也未及时到工商登记部门进行股东变更,但已载入公司股东名册,根据载入股东名册即生效,这种转让仍然是有效的吗,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的转让过程类似以上所述是否也是如此?
是的,是有效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有限合伙人适用下列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无需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