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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股权的法律性质
发布日期:2013-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股权的法律性质。司法考试中,商法所占的比例不是特别大,但是考点往往比较难,复习起来比较麻烦,而且耗时耗力,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复习,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小编在此也衷心的祝愿大家可以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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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学说

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对股权内容的规定大同小异,但对于股权性质的认识在学理上却大相径庭。在我国法学界对股权性质研讨的过程中,较有影响的观点主要有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独立民事权利说等。

(二)股权性质评析

1.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

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成立后股东和公司各自享有的法定权利,它们因出资行为的完成和公司的正式成立而同时产生。股权的享有者只能是股东,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享有者只能是公司,二者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各自拥有独立的内容和排他的性质。

2.股东出资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3.股东和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财产不能混同。

4.所有权的权能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权的权能是自益权和共益权。

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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