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破产后撤销权
发布日期:2014-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例题·多选题】07年6月15日,法院受理了某有限公司破产申请,以下行为可撤销的是?( )
A.06年7月5日,该有限公司曾以厂房为07年7月5日到期的无担保借款合同增设抵押
B.06年11月2日,该有限公司曾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公司存货全部处理给他人
C.07年2月7日,该有限公司在无力同时清偿所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先清偿好友张某
D.06年8月1日,该有限公司将一台设备赠与甲公司破产原因的,个别正常清偿行为,管理人可主张撤销。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后撤销权。破产受理前1年内的非正常交易行为,管理人可主张撤销;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已经符合破产原因的,个别正常清偿行为,管理人可主张撤销。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F32)。
针对以上能帮举个案例吗?
例如:债务人甲在13年8月1日被法院受理破产,甲在12年9月对债权人乙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债务是在13年2月到期,即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那么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如果甲是在13年4月对乙清偿,这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原因情形,那么就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