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撤销权的行使
发布日期:2014-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合同法第54条,当事人认为合同因重大误解是可撤销的,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但是法院说应当以解除合同提起诉讼,而当事人认为并不具有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规定的解除情形。请问:
法院不同意以撤销合同为诉讼请求,而要求当事人以解除合同来起诉的做法有没有依据?
这里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根据实践中的处理方式是:一般法院接到案件要先看是否受理,有的立案庭审核的严格,认为诉讼请求错误,会告知当事人变更,否则不予受理。
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下列规定理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