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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撤销权
发布日期:2012-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撤销权。2013年司法考试备战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2013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撤销权的复习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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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已届至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继承放弃,赠与的拒绝不得撤销)

a、放弃到期债权;放弃未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b、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d、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担保法解释》第69条)

e、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合同解释二》第18条)

f、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合同解释二》第19条)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2)诉讼主体: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未列的,法院加

(3)必要诉讼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清偿:被撤销之后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权人不可直接就撤销部分受偿

(5)行使期间:1年;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法律 教育 网原创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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