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合同转让
发布日期:2012-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合同转让。2013年司法考试备战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2013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合同转让的复习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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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让与
1、生效要件①债权有效存在②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承租权、劳动工资的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的债权债务、基于家庭身份或社会身份的、基于个人人身信任的、不作为的)
B 依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让与
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③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让与协议
注意:债权转让的合同当事人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只要约定转让协议就立即生效,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也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但是不得撤销,不通知债务人不得对抗债务人。
【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中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效力①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只能对第三人(受让人)履行
②债务人可以援用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和法定抵消权对抗第三人
③债务一经通知,即使让与协议没有发生效力或无效,但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仍然有效(但只限于债权人通知)注意:与第三人代为受领
【合同法】第64条 【第三人代为受领】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 教育 网
(二)债务承担
1、承担合同订立方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
——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即可生效,但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
——生效以债权人同意为要件,不同意的合同无效
2、效力——抗辩权随之转移;从债务也随之转移
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无因性——债务承担一旦成立,第三人不得以其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因行为有瑕疵而对抗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