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借款合同
发布日期:2012-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借款合同。2013年司法考试备战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2013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借款合同的复习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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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的借款:不要式、实践、可有可无、单务
2:金融贷款合同:要式、诺成、有偿、双务
3:关于利息:①不得提前预扣:
②无约定视为无息但逾期还款的仍需负担逾期利息
③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无效
④禁止复利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贷款人的解除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