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
发布日期:2012-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2013年司法考试备战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2013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复习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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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保管——可有偿,可无偿;实践
仓储——有偿;诺成
2、过错责任(1)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
(2)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人的过错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要承担没有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 【仓储人的过错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贵重物品的保管(第375条):声明义务,否则按一般物品赔偿法律 教育 网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
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
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4、第三人对物主张权利时,除被保全或执行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原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