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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技术开发合同
发布日期:2012-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技术开发合同。2013年司法考试备战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2013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技术开发合同的复习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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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

1 风险与解除(第337条、第338条)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合同解除】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风险承担】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 委托开发的专利:专利申请权,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研发人,但取得专利权后,委托人有免费实施权。委托人还有优先购买权(第339条)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的成果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 合作开发的专利(第340条,①专利申请权,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共有;②一方转让专利申请权,他方有优先受让权;③一方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他方可单独申请。获得专利权的,放弃方有免费实施权;④一方不同意时的不得申请)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的成果归属】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但放弃申请权后,就不能再享有优先受让权了)。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适用341条的技术秘密的规定)。

4 非专利成果: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协商不成,双方均有使用与转让的权利,但研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成果之前,将成果转让给第三人(第341条)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处理】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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