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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提供劳务合同
发布日期:2012-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提供劳务合同。2013年司法考试备战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2013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提供劳务合同的复习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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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运合同

1: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责任:(第302条)

(1)无过错责任;

(2)法定免责事由:自身健康或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3)承运人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免票、持优待票或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过错责任;(第303条)

【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 【自带物品毁损过错责任和托运行李毁损无过错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3:承运人变更服务标准的责任;(第300条)

【合同法】第三百条 【承运人的依约定运输义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二)货运合同

1:托运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第308条);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责任承担

①货物损失:承运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货物自身性质、合理损耗、托运人过错除外)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运输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不可抗力下的运费损失(未收不收,已收退还)第314条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灭失货物的运费处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3:单式联运(连带责任)与多式联运责任的不同(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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