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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撤销权
发布日期:2013-03-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撤销权之一――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

  (一)撤销原因:

  1、欺诈:因一方的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合同54条第2款)

  2、胁迫:因一方的胁迫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合同54条第2款)

  3、乘人之危:一方故意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合同54条第2款)

  4、重大误解:因自己过失对合同内容有认识错误(合同54条第1款)

  5、显失公平:一方由于缺乏经验或紧迫而订立合同,另一方获利利益超过必要限度;(合同54条第1款)

  (二)撤销权的行使:

  1、由受损一方当事人依诉讼方式行使,

  2、除斥期间为一年。 

  二、撤销权之二――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

  (一)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已届至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1)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2)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2、除斥期间:1年,5年;

  三、撤销权之三――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1.任意撤销权

  原则:标的交付前得撤销(合同186条第1款)

  例外:A.公益性赠与(合同186条第2款)

  B.道德性赠与

  C.公证赠与

  2.法定撤销权

  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合同192条)

  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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