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可撤销合同
发布日期:2012-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可撤销合同
一、概念和法律特征
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指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缺陷,存在可撤销原因的合同。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1、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缺陷
如重大误解,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这是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当事****利有缺陷的根本区别。尽管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不符合生效要件的规定,但当事人订立这些合同时可能并没有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所以在这一点上与无效合同是有区别的。
2、必须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撤销合同
但是否行使此权利,应由权利人决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缺陷,而当事人表示是否存在缺陷,局外人无从判断,即使局外人知一方因意思表示缺陷而受损,然当事人不主张撤销,自愿承担损害后果,法律允许这种行为有效。对这类合同,可撤销也可以不撤销,也可变更合同内容。法律完全允许自行选择和决定,法院或仲裁机构态度是不告不理。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提出撤销,法院不以及动宣告合同撤销。而无效合同则不然,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合同无效。
3、未撤销之前,仍然有效
即使合同有可撤销因素,但撤销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合同仍有效。当事人须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为由而拒不履行其义务。而无效合同则当然是无效的,对无效合同也不得要求当事人实际履行。
4、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中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也就是说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如调整标的价格,适当减少一方义务,变更情况下,双方协商合同仍有效,当事人须履行。而无效合同当然无效,当事人不得在变更与要求确认无效之间随意作出选择。
撤人行使撤权而撤合同,与享有解除权人解合同一样,都导致合同关系终止,但两者性质不同。撤权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才使得受害一方享有撤销权;而解除主要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产生的(如不可抗力和双方事先约定出现某情况时享有解除权)。
效力未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可撤合同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合同在同意前或拒绝前其效力是不确定的。
2、可撤合同的撤销,效力自始消灭;而效力待定合同的拒绝,不发生效力。
3、撤销权人承认,发生的效力继续存在;而效力待定合同的同意,才始其确定地发生效力。
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为合同当事人;而效力待定合同的同意权人为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
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是享有撤销权的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由于以单方行为即可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撤销权是形成权。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合同的受害人一方是撤销权人。
1、实现撤销权
撤销权人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这种意思表示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而非向相对人作出。若法院或仲裁机构承认撤销权,则合同效力溯及于成立时消灭。
2、变通实现撤销权
合同变更也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达不成协议,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
3、撤销权的抛弃
撤销权人知道撤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权或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可撤销合同发生有效合同的效力。
4、撤权人应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除斥期间为1年,起算点是“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而《民通》规定为“从行为成立时起”计算。(《意》73条)。
四、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
《合同法》56条规定说明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而不是从确认合同无效之时起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虽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决定了法律不仅要使这些行为无效并使当事人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且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侵犯了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还应使当事人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对于可撤销合同来说,当事人虽然可能不会承担无效合同的某些后果(如行政责任),但因合同被撤销,当事人之间也应承担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