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中清算问题精讲
发布日期:2015-0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中清算问题精讲:
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合伙企业不能偿债,债权人可选择向普人主张无限连带责任,也可以依法对合伙企业提出破产申请(管理人有撤销权、增加合伙企业财产,但也可能增加费用和债务)。
企业的解散、清算、注销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顺序如何?为什么?
公司解散的要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如果没有破产情形的,清算结束后,清算组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如果存在破产情形的,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依法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法人人格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