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债券、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盈利分享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票、投资契约、股权信托凭证、证券存货单,石油、煤气或其他财产小额利息滚存权。一般来说,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票据或上述任何一种证券的权益或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或认购证书、认购权或购买权。” 1984年修改后的《日本证券交易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指有价证券系指以下各种证券:(1)国债凭证。(2)地方债凭证。(3)法人根据特别法律发行的债券。(4)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公司债券。(5)根据特别法律设立的法人所发行的出资证券。(6)股票(包括零股票)。(7)证券投资信托和贷款信托的收益书。(8)外国或外国法人所发行的证券和证书中具有以上各款证券或证书性质者。(9)其他由行政命令规定的证券或证书。在前项各款所载有价证券未发行的情况下,该有价证券所应代表的权利视为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