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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精讲:商法的调整对象
发布日期:2014-1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商事法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1、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

其一,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其二,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其三,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其四,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既包括对外关系也包括对内关系;其五,商法所调整的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六,商法所调整的营利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的调整的对象。

2、商事关系的特点:是平等的商主体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有营利动机;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

3、商事关系的确定标准(注意掌握每种学说的观点并能简要评述其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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