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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精讲:商行为
发布日期:2014-1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商行为的特征
(1)商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商人,非商事主体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认定为商行为;
(2)商行为须是营业性行为,据此,为赚取工资而进行的的行为及自由职业者的行为均不是商行为;
(3)商行为须以营利为目的,此营利目的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2、商行为的分类
(1)一般商行为和特殊商行为
一般商行为和特殊商行为应从商法对商行为特别调整的共性和个性的角度来区分。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受商法规则调整的行为。一般商行为以外的其他商行为是特殊商行为。
交互计算是指商人之间或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约定,在进行交易时,就一定时期内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总额实行抵销,仅支付其差额的一种做法。
(2)单方商行为和双方商行为
在市场交易中仅一方是商行为,另一方不是商行为,称为单方商行为。市场交易中双方或者多方都是商人,其行为都是商行为的,为双方商行为。
(3)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不论是否是商人所为,均认为是商行为。相对商行为又称营业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本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4)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
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包括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辅助商行为是指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基本商行为本身所要达到的营利目的,但却可以对其营利目的的实现起到辅助作用。
(5)固有商行为和准商行为
固有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行为或商法典所确定的商行为。准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除营利性商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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