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中认缴出资问题
发布日期:2015-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中认缴出资问题:
学员问:公司通过认缴出资设立,在没有缴足注册资金的情形下,发起人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那么受让人是否要补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善意受让人是否要对法定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
1.请按照下列规定掌握: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