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中抽逃出资问题
发布日期:2015-0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中抽逃出资问题:
【例题·多选题】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2011-3-70)
A.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
B.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
C.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
D.3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抽逃出资。贵重设备不是出资,不是抽逃出资。
学员问:1,出什么往回拿什么叫才抽逃出资吗?2,出资50万必须抽回50万才叫抽逃出资吗?抽回20万叫抽逃出资吗?3,假如张三或李,4,将办公设备拿回家叫抽逃出资吗?王五抽逃20万元叫抽逃出资吗?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
1.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根据以上几点情况进行判断抽逃出资的行为即可。
2.必须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是抽逃出资行为,您说的各种情形中如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或采取其他方式的,则构成抽逃出资,并不要求将全部资金抽回,抽回部分的也是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