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中创立大会的决议问题
发布日期:2015-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中创立大会的决议问题:
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的性质是设立中公司的决议机关,是股东大会的前身。
A.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B.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C.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章程;选举董监事会成员;审核设立费用;审核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D.上述创立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设立失败:
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公司未设立时,发起人、认股人可以抽回股本。
学员问:老师您好,创立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这里指出席会议,如果来的认股人很少且占的表决权也很小那也能通过吗?还是说要想决议通过必须经认股人的表决权且占总股本的50%以上方可通过?因为发起人得占35%,那么认股人总共就65%,是65%的一半还总股本的一半以上?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这里是这样的,即创立大会是必须由代表股东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才能举行的,如果出席的发起人、认股人没有达到股东总数的过半数是不能举行创立大会。而创立大会的决议是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这里的过半数是由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的表决权数来决定的。您可以再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