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中合伙事务的决议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中合伙事务的决议问题。
【例题·不定项】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酒吧开业1年后,经营环境急剧变化,全体合伙人开会,协商对策。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事项的表决属于有效表决的是:( )(2011-3-93)
A.张某认为“通程”没有吸引力,提议改为“同升”。王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B.鉴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议暂停业1个月,装修整顿。张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C.鉴于酒吧之急需,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张某、王某同意,李某反对
D.鉴于4人缺乏酒吧经营之道,李某提议聘任其友汪某为合伙经营管理人。张某、王某同意,但赵某反对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事务的决议。
装修整顿不是法定的重大事项,不需要一致决。
此无效题不是表决有效吗?不应该是反对的有效吗?内容我没有异议。B中不是反对吗?所谓的表决是针对什么做表决?
1.选项B中装修不是法定重大事项,不需要一致表决,所以李某的反对不影响表决的效力。
2.此处表决是指涉及到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事项,装修整顿属于其中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