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中和解与重整程序问题
发布日期:2015-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中和解与重整程序问题:
关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
B.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通过但未获得批准
C.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且未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D.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
《企业破产法》第88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86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选项A,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的,可以再表决一次。
选项D,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学员问:和解与重整程序是否可以转换?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对于此问题,我国破产法未作出明确规定,教材也没有明确介绍,因此您大概了解即可。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鉴于破产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均属于再建性程序,两者具有基本相同的功能,一旦选择就不能再进行转换;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破产法没有明确禁止这两类程序间的相互转换,也不存在相互之间转换的障碍,认为该两类程序可以相互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