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伤认定之前与劳动者曾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不服仲裁裁决被驳回案【学习札记298】江苏
以工伤认定之前与劳动者曾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不服仲裁裁决被驳回案【学习札记29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98(2013)参阅案例68号
某通信公司以工伤认定之前与劳动者曾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不服仲裁裁决被驳回案
【裁判摘要】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虽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但该协议如果是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赔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变更,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赔偿数额低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差额部分。
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期,总第
28辑,法律出版社 2013年1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