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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女儿失恋自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286】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86(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56号
发布日期:2014-07-2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女儿失恋自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286】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86(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56
王某某、张某某因女儿失恋自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一方提出结束恋爱关系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另一方一次自杀造成伤亡的,造成伤亡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但提出结束恋爱关系的一方对其伤亡后果有过错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提出结束恋爱关系的一方虽然对对方伤亡后果没有过错,但结束恋爱关系毕竟是对方伤亡的诱因,法院科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令其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以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和对生者的安慰。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总第27辑,法律出版社  2013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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