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履行地确认管辖权异议纠纷案【学习札记28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87(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58号
网络购物履行地确认管辖权异议纠纷案【学习札记28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87(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58号
晏某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网络购物履行地确认管辖权异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在网络购物中,双方自愿选择使用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保服务进行交易,双方约定的货物交接签收地应作为合同履行地,故其不属于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情形。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总第27辑,法律出版社 2013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