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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追逐共同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18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8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12-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追逐共同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18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8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王某某诉林某、周某某、淮安市某中学因追逐共同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确定之后,可根据共同行为人主管过错程度、自身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依法公平地确定共同侵权人内部各自的责任份额。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总第21辑,法律出版社  201211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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