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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放水草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18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83(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12-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堆放水草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18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83(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史某某诉某市公路处、储某某等堆放水草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一种道路管理瑕疵责任,受害人请求民事赔偿的应予支持。但受害人自身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总第21辑,法律出版社  201211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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