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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付增值税发票导致税款损失要求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8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88(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03-0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未给付增值税发票导致税款损失要求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8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88(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吴江某公司诉某喷气织造厂因未给付增值税发票导致税款损失要求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买卖合同中,开具并交付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是销售方的附随义务。因销售方的原因,未完成增值税发票的有效交付,应认定为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在增值税发票丢失、超过法定期限无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受方可要求销售方赔偿相应税款损失。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总第15辑,法律出版社  201110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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